查看原文
其他

【政策推送89】新市民住房难题有了新解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辛丑年七月初四 乡村规划与建设
2024-08-31

全文字数 | 3799

阅读时间 | 12 分钟


专栏主持人

 

齐飞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乡村规划与建设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研究员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农业工程规划设计咨询、设施装备研发、产业研究等。“十二五”国家公益性行业科技重大专项“非耕地温室结构”首席专家;国家科技支撑重点项目“温室绿色能源装备”首席专家;“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温室智能化精细生产”首席专家。

安居方能乐业。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项基础制度和六个方面支持政策。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了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意见》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支持政策,从土地、审批流程、中央补助资金、税费负担、水电气价格和金融等方方面面都给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支持,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

附意见原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7/02/content_562202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三、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政策推送系列

相关资讯

【政策推送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政策推送87】住建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86】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政策推送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84】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13个产业是投资重点!

【政策推送8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政策推送82】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

【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政策推送81】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政策推送80】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文发布】《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白皮书

【政策推送79】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78】中央24项措施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政策推送77】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政策推送76】三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政策推送75】农村人居环境将有完整标准评价体系——七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7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推送73】国家统计局发布《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统计(2020)》 (附全文)

【政策推送72】农业农村部:对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点扶持涉农产业发展建议的答复

【政策推送7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政策推送7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政策推送69】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政策推送6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政策推送67】十部门联合推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推送6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政策推送65】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印发意见 在县域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

【政策推送64】发改委等九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政策推送63】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提案答复

【政策推送62】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政策推送61】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政策推送60】农业农村部: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政策推送59】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政策推送58】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改厕工作实效的通知

【政策推送5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推送5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5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

【政策推送54】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抓好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通知》

【政策推送5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推送52】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5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政策推送50】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49】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政策推送48】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4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政策推送46】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45】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明确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政策推送4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推送43】上海颁布《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推送42】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7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政策推送41 - ⑤】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十、十一篇

【政策推送41 - 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八、九篇

【政策推送41 - 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六、七篇

【政策推送41 - ②】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第四、五篇

【政策推送41 - ①】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一~三篇

【政策推送4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8】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政策推送37】浙江省发布《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推送36】浙江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政策推送35】七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政策推送34】自然资源部明确允许纳入预审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类型及有关要求

【政策推送3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的通知(农财发〔2018〕18号)

【政策推送32】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农加发〔2018〕5号)

【政策推送31】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政策推送28】2017年12月28-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讲话

【政策推送2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政策推送26】农业部等6个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5】农业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24: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政策推送23: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

政策推送22: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推送2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

政策推送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政策推送19: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推送18: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推送17: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推送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政策推送1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政策推送1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政策推送13: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12:国务院办公厅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

政策推送11:中央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政策推送10: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政策推送9: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

政策推送8: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政策推送7: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政策推送6: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政策推送5: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

政策推送4:国务院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

政策推送3:国务院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

政策推送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政策推送1:乡村规划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欢迎交流:rural@planning.org.cn


乡村振兴需要你!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乡村规划与建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